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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2016-03-16
阅读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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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坚持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管理服务全过程,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建立健全学校党的领导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制度化,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是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中心小学,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福星路13号。

第四条 学校校训是“尚礼 励志 超越”;校风是“活泼、勤学、文明、自律”;教风是“敬业、博学、协作、创新”;学风是“乐学、善思、刻苦、创新”。

第五条 学校校园语言文字是汉语言文字,进入校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学校校歌是《快乐飞翔》;校徽是图案。

 

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由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和三角镇教体文旅局共同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由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学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党组织书记、校长由一人担任,同时设1名专职副书记,3名支委,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党支部委员由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制订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中山市三角镇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中山市三角镇中心小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任务是: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抓党建引领学校教学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落实。

2.干部任免、人才使用、阵地建设、发展规划、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具体情况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3.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对需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2.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坚持教育科研,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6.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7.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在经费许可情况下不断改善。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9.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3.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再提交学校支委会审议通过施行。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镇管校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至少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缓聘或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

学校设副校长两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少先队大队部等部门机构,按规定职数配主任,副主任。

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德育主任是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师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具体行政负责人。

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校园管理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大队辅导员协助校长做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各项有教育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活动能力。

全校教职工按照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本着为学校、学生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招收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小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的教育。

2.使用教学资料和设备。

3.获得相应的学籍管理证明。

4.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勤学苦练,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3.文明守纪,规范行为,尊敬师长。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可能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二十一条 对品学兼优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适当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师培训及继续教育经费按照省级行政部门要求的比例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努力搭建各种平台,落实上级的“强师工程”要求,鼓励教师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1.学校实行“名班主任工作室”制度,鼓励教师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探索有特色的教学模式和教育模式。名班主任每学期要向全体教职工述职并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或者在学校办公群公布述职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2.学校采取多元化的校内教师培训,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策略,不断丰富教师培训手段和内容,拓宽教师提升渠道。支持教师外出培训,并积极引入校外专家或名师到学校开设专题讲座,提高新教师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3.学校坚持“科研兴师、科研兴校、科研兴教”原则,完善课题管理制度,强化课题申报、立项、结题的过程管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

4.开展“师徒结对”,协力提升质量。全校高级教师每人负责引领一位青年教师,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引领青年全面成长,同时促进高级教师的二次成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做好“班主任论坛”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按其入职时的占编情况,分为编制内人员及非编制内人员,按上级的人员管理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师,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对于非编制内人员,按照三角镇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学期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假期。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徐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7.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市镇的有关规定发放,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教职工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的德、智、体、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身心健康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三十二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着眼发展、讲究学法、合理负担,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三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新经验,教育学生做中国人、做现代人、做文明人。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法。

3.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文明礼仪、文明活动、文明卫生、文明守纪,树立健康向上、朝气蓬勃的学生形象。

4.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集体建设和少先队工作。提高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5.整合学校和家庭教育,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多维、立体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校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学习,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坚持以科研为先导,树立科研为教育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服务,为教师队伍素质水平提高服务的观念,发挥科研兴教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按照《小学教学管理常规》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学计划的制定、备课、上课、作业、考核和课外辅导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设置方案》实施教学活动,维护课程设置的严肃性,不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凡是学校停课必须需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年开放一次。

第四十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严格控制学生用书数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控制课外作业量和在校活动总量。

第四十一条 突出劳动实践体验,校外教育与校内教育有效衔接与有机整合。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校外实践基地建设,通过合理程序,利用校外专业机构,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实施劳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劳动教育课落实每班每周平均不少于1课时,开发校本劳动教育课程,推动劳动教育与学科教育融合,建设和拓展课外校外劳动实践基地,培养学生的劳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控制考试次数、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四十三条 学生素质评定,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四十四条 落实“五育”并举。加强音乐、体育、美术、信息等非文化科建设,凸显音体美信学科魅力。组织好两操活动,在全面实施“体艺2+2”的前提下,规范体育课的“球类+素质”的课堂教学和美术课、音乐课的素质培养,做好(美术、音乐)艺术素质测评的工作。加强对特长生的培训。鼓励非文化科教师多带特长生、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提高学生体育、艺术素养。学校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校内校外体育运动各不少于 1 小时。提高体育教学质量,让每位学生掌握 1—2运动技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淘汰和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休学、转学、复学等要严格手续。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七条 规范办学行为。学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中办法「2021」40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组织责任督学进行“五项管理”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32号)精神,按照省、市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开展工作,实行40分钟课时制,学生每天在校的教育教学时间不超过6小时。学校制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教师要提高自主设计作业能力,针对学生不同情况,精准设计作业,根据实际学情,精选作业内容,合理确定作业数量,合理布置课外作业,作业难度不得超过国家课程标准要求,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到六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 60 分钟。节假日、课余时间不得组织全班学生到校补课或收费上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第四十八条 落实“5+2”课后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强化课后托管质量。托管服务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需求和意愿,完善学校课后服务课程安排,开展学校基础托管+特色托管服务和合理引进课后服务平台的素质托管服务的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四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 、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更要注重发挥现代教学设施的作用效益,普及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辅助管理。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及日常经费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经费使用按要求受到镇教体文旅局领导、镇分管领导的审批,同时接受镇财政分局的监管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和执行。学校财务人员的招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由镇政府和镇教体局、财政局统一安排处理,严格按市镇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亮照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每个财年前经校内征求意见,制定学校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学校的年度财政预算报镇财政分局审核并经镇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校内部门采购实行申报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部门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需填报采购申请单,经主管行政签名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签名同意后,再报校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采购严格按市镇财政部门和镇教体文旅局规定和要求执行。实行大额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制。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属于政府统一采购的,后勤部门应将采购的结果予以公布。属于学校负责采购的,严格按采购目录要求采购方式执行:目录要求经政府采购平台的一定经政府采购平台采购;可以不经政府采购平台但平台有采购渠道的尽量经政府采购平台采购;政府采购平台没有渠道的要由相关行政组成的采购小组通过不少于三家报价比较核定,再确定承办商,按程序采购。

第五十八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自觉做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捐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六十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准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配餐管理制度,每月随机巡查配餐公司,确保餐饮安全健康,增强配餐公司服务意识。

第六十三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人文化的文明校园。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橱窗、板报、壁画定期更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管和督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六十六条 保证学生饮水、饮食卫生,对传染病、常见病有预防措施,控制近视发病率。

第六十七条 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六十八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支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讨论同意,报经镇教体文旅局及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中山市三角镇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山市三角镇中心小学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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