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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章程
2017-05-23
阅读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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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学校管理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清远市清新区第三中学,校址为县城规划51号区。

第三条  办学理念是:“求真求善,悦己悦人”。

第四条  办学目标是:以“初中树品牌,高中创特色”。

第五条  一训三风

校训:悦己至真  悦人至善

校风:厚德悦己  诚信纳人

教风:和颜悦色  养贤纳泽

学风:善思悦进  温故纳新

第六条  管理体制

(1)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及党支部的全面工作。

(2)党支部起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

(4)学校强化目标管理、优化层级管理、重视情感管理、落实过程管理。

(5)实行工作量化制度,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评价考核奖惩制度。

第七条  校徽

⑴整体方正、厚实,反映出学校办学态度的严谨、稳重和育人的神圣使命感和责任感。

⑵彩带构成的阿拉伯数字“3”,代表一个全新三中,动态的造型代表学校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

(3)彩带和调色板有机结合,形成一体,表示学校坚持以德立校,人文养校的办学方向,走体育、艺术特色教育之路。

(4)蓝色代表青春和希望、红色代表活力和激情。

第八条  学校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全体师生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接受受教育局领导,学校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十条  李英祺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团结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校长有以下权利: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3)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4)按照有关招生规定,按质按量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

(1)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体艺处,由校长聘任办公室主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政教主任、体艺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是校长协调学校各项工作的主要助手,负责协调各处室工作、协调上下级关系等。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发挥督促、检查、沟通、管理的作用,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政教主任是校长管理年级组以及学生的得力助手,主要协调社会学校、家庭、学生等的关系,具体负责学生德育工作。总务主任是校长管理后勤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做好服务工作,为保证学校任务的完成创造物质条件。体艺处主任是校长管理学校体艺工作的主要助手,负责开展学校的各项体艺工作。

(2)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确立教育的诚信度,不得敷衍塞责。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体艺处及教研组具体落实。

 

第三章  学校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保证监督,党支部负责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教代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学校重大事项,并对学校工作提出积极、合理的建议,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维护和代表教师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教学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学管理规程》的要求,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遵循育人规律,明确办学目标,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更趋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流程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评估来落实国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本,抓实基础,培养能力,张扬个性,努力使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新。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落实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倡导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

(1)学校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清远市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加以落实。

(2)教师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认真参加课堂教学改革研究,确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

(3)学校加强质量长效管理,教导处安排好课务,对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调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体育工作,抓好体育艺术教学工作,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卫生工作,加强宣传、指导、检查,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提高审美能力,培养高尚情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加强计算机特色项目建设,抓好普及、兴趣、提高三个层次的教学。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区教育局人事科规定的定编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课时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教师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预决算工作,依法收取学生的有关费用,做到收费公示制度化。加强对财产、财务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到确保重点,量入为出,物尽其用。

第三十三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师职工应具有市区规定的任职资格,职务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规定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遵纪守法”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教职工应认真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中既要严谨求实,又要开拓创新。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实际,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积极为教师进修、科研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励方案,通过考核,每年教师节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有显著成绩者,实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不服的,可向校劳动仲裁小组提出申诉并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健康(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按《清远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杜绝流失,禁止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认真执行学校制订的作息制度及一日常规,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三好学生,并进行表彰。设立学校奖励基金,帮助困难学生,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教育帮助,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升留级,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学额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对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或不合格者,按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生效。本章程如有修改,先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经校教代会审议,再报主管部门审批,允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以应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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