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生
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不让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学,是党和国家依法保障学生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乡村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为了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教育公平的阳光温暖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覆盖各学段的资助政策,为更好地落实资助政策,方便您根据家庭情况申请相应的资助,现将我省的义务教育资助政策、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发放等介绍如下:

政策宣传

资助范围
1.义务教育阶段(不在校寄宿生):经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经民政局、残联认定的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期625元/人、初中生每学期750元/人。非寄宿学生按寄宿学生50%的比例给予资助。义务教育资助金按学期发放。
2.依据学校评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每生每学期1250元、750元两个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其中高中免学杂费按每学期900元/生或630元/生的标准。普通高中教育资助金按学期发放。
申请和认定办法
1.沙市区户籍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残疾学生、特困供养、烈士子女、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与对应部门比对,家长只需确认,填写资助申请表,无需提供佐证材料即可享受资助。
2.沙市区户籍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家长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学校评审通过,报教育局审批后享受资助。
3.非沙市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家长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报教育局审批后享受资助。
如果您关于资助政策有任何疑问,可向班主任、学校或沙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沙市第五中学资助电话:8560177。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的孩子未来健康成长、充满阳光!
沙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9月

来源:沙市区教育局
编辑:王 雪
审核:郑 广